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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为了有效提升终端卖场的凯尔品牌形象,增强零售商终端客户销售的综合竞争力,推进公司的品牌建设,公司鼓励经销商设立凯尔形象专柜。凯尔公司签约经销商,符合凯尔公司形象专柜条件的都可申请建设凯尔形象专柜。终端卖场如需申请建设专柜,单位面积不得低于15㎡,对达不到或不适合建设专柜的,公司提供POP、灯箱、VCD等宣传资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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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申请原则:经销商设立凯尔形象专柜时,经销商应提前十五天向片区经理提出书面申请。
(2)凯尔在形象专柜设计前,经销商须向凯尔总部说明场地平面图、展示区域以及展示区域相关周边的布置,凯尔进行多方案形象系统设计,以供经销商选择最优化的方案。
(3)确认好的形象设计方案凯尔将以光盘的形式发给经销商,经销商可以根据凯尔形象专柜设计系统的相关设计标准,委托当地的广告公司或者是装潢公司进行设计和施工。
(4)专柜制作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,经销商应将专柜的全方位图片快递或邮件的形式发至片区经理,经销售经理最后审核后,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,并督促经销商及时纠正。经修改后,经销商需将现场效果图寄送凯尔销售部存档,并凭此作为费用核销的依据。
(5)未向公司申请,或经公司验收不合格的专柜,公司不予支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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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能够快速推进销售终端的形象建设,公司对经销商的终端建设给予费用支持,具体标准如下:
(1)凯尔形象设计,经销商自行装修制作:费用根据双方约定的支付比例承担。
(2)凯尔设计与装修制作:费用由凯尔一方承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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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设立凯尔产品的影视播放系统,公司统一提供VCD、DVD以及凯尔产品的影视宣传片,滚动播放凯尔的宣传光碟及产品使用指导。
(2)专柜工作人员应随时注意保持专柜的干净、清洁,并对凯尔展示产品做好皮套的维护和保养。
(3)经销商不得擅自变更凯尔专柜的产品展示系统,专柜旁边内不得摆放与凯尔产品无关的产品、宣传资料。
(4)专柜工作人员应按商场要求统一着装,并保持着装的整洁。
(5)注意保持专柜灯光、影音系统的完好,如有损坏须及时更换。
(6)合作期间,经销商不得将凯尔的专柜出售、撤销或转租它用,以及其他导致凯尔品牌受损的行为发生。
(7)因公司品牌战略发生营销策略的调整,需要改变专柜、专卖店形象的,由凯尔销售部通知各经销商并做统一更换。由此产生的费用,凯尔销售部按相关制度予以补助。 |